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