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