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