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