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