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