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