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