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