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