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