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第五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