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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