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四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