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