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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