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