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