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