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