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