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