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