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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