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