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