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