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