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