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