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