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