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