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