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