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