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