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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