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