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