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组织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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