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