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