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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