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百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