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