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