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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