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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