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